在國際局勢動蕩和全球經濟下行背景下,如何從國家層面調整優化礦業政策,降低探礦權獲取門檻和采礦權收益成本,激發礦業市場活力,進一步規范礦業,保障經濟、產業和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成為2023礦業重點。梳理2023年礦業10大重磅政策,您認為影響力最大是哪一條?歡迎留言討論。
1.嚴格防范以生態修復名義違法采礦和破壞耕地
4月6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通知,各地嚴格防范以生態修復名義違法采礦、破壞耕地行為,對涉及自然資源利用、用海、用島等內容作出了具體細化規定。在用海用島方面,嚴禁借海洋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變相實施、造成事實性填(圍)海或人工促淤。在海島修復項目中,嚴禁實施各類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等破壞無居民海島行為。各地要充分利用遙感、測繪、地質調查等技術手段,對生態修復項目實施進度、效果等進行監督管理;堅持先規劃、后實施,嚴格防范以生態修復名義違法采礦、破壞耕地。
2.深化礦產資源出讓和管理改革,全面實行競爭性和凈礦出讓
4月12日,自然資源部官網發布《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對于礦業權出讓,《意見》提出,一是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按照《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執行。
二是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 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議出讓礦業權須報請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資源部協議出讓礦業權應先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
三是積極推進“凈礦”出讓,實行砂石土采礦權“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
四是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
3.實施新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辦法,降低拿礦成本
4月14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重磅通知,修訂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簡稱“10號文”),“10號文”延續執行了困擾部分企業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簡稱“35號文”)現行辦法大部分條款,并結合征收管理實際情況,對部分條款進行了細化、調整和補充,被行業爭議多年的“35號文”廢止!
通知明確,為進一步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推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制定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
在出讓收益征收方式上,減輕企業支付壓力。對《礦種目錄》內的144個礦種(占法定173個礦種的83.2%),分“按額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兩部分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中,“按額征收”部分,在出讓環節依據競爭結果確定,因資源稟賦不同導致所有者權益差異,可以在出讓環節得到體現。“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礦業權人在開采銷售后依據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讓收益率)按年繳納。
降低按金額形式征收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長了分期繳款年限,細化市場基準價相關規定。出讓收益征收方式優化調整,既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保障資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礦業勘查開發客觀規律,聚焦解決征收節奏靠前偏快問題,均衡礦業權人財務負擔的時間分布,降低了企業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單位的顧慮,鼓勵加快轉采、投產,盡快釋放產能。
新舊政策銜接上,分類明確了新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政策。區分2017年7月1日以前、2017年7月1日至《辦法》實施之日以及《辦法》實施之日后三個時間段,結合礦業權是否涉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以及礦種是否在《礦種目錄》內,分別作了細化規定。同時,強調了已簽訂合同或分期繳款批復不再調整,礦業權人可按照合同約定或批復情況,繼續繳納剩余部分。對于部分企業欠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一次性補繳壓力較大的,允許分期繳納。
4.進一步優化探礦權退減制度,激發市場活力,倒逼勘查,避免撂荒!
7月6日,自然資源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0109號《關于優化中國海域油氣探礦權建議》答復指出,探礦權面積退減事項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改革部署的一項重要舉措。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對油氣體制改革、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明確要求有序開放油氣勘查開采市場、實行更加嚴格的區塊退出機制和勘查區塊競爭出讓制度。2019年12月,自然資源部研究制定了《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全面推行礦業權公開競爭出讓;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市場準入,探礦權延續時退減25%的面積,督促企業加快勘查,防止“圈而不探”,大量區塊“撂荒”情況已得到明顯改善,激發了市場活力,倒逼加大勘查力度。
目前,自然資源部擬進一步優化探礦權退減制度。一是退減基數由首設證載面積調整為延續時的勘查許可證實際載明面積;二是退減比例由25%調減為20%;三是將探明儲量區域從退減基數中調出。按規定油氣探礦權可以扣減同一盆地的該探礦權人其他區塊同等面積,油氣礦業權人可通過置換退減區域自主選擇不退減能源基地等的探礦權面積。
5.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出臺,降低探礦權取得門檻
8月25日,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就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提出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導意見提出,非油氣礦產(不含稀土、放射性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確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指導意見規定的非油氣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基礎上,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參考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0%。具體執行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標準制定后,原則上不再調整。各地在制定標準時應充分考慮促進探礦權出讓市場活躍,降低探礦權取得門檻,不與資源儲量掛鉤,稀土、放射性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指導意見規定的非油氣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執行。
指導意見規定,起始價=起始價標準×成礦地質條件調整系數×勘查工作程度調整系數×礦業權面積。
此外,油氣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指導意見規定的油氣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執行。
6.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煤礦等礦山被嚴管
9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意見》要求,要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嚴格災害嚴重煤礦安全準入,停止新建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嚴格非煤礦山源頭管控,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等礦山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由省級以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意見》指出,要推進礦山轉型升級。分類處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推進尾礦庫閉庫銷號,實施非煤礦山整合重組,加快礦山升級改造,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強化礦山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方面,《意見》要求,要健全礦山安全管理體系,強化重大災害治理,嚴格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規范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管理,加強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控,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
此外,《意見》還對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和部門監管監察責任、推進礦山安全依法治理和強化組織實施進行了強調。
7.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要求,保障規范礦山用地
6月19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旨在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對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有關要求,規范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工作。
《通知》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分為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和存在義務人并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企業存量采礦用地”。對于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按照“誰實施、誰負責”原則;對于企業存量采礦用地,按照“邊開采、邊治理”原則,實施復墾修復。
《通知》強調,嚴把復墾修復質量關,特別要確保復墾修復形成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質量達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和相關安全利用標準。實施復墾修復項目,應對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復墾修復項目實施前,應對存量采礦用地性質進行核實,并對復墾修復后地類、面積和質量進行核定。同時,加強復墾修復驗收后跟蹤管理,及時跟蹤核實項目區地類變化情況,涉及農用地面積減少的,應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騰退指標。
《通知》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采礦企業提出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市縣初驗、省級終驗的程序開展。涉及新增耕地擬用于占補平衡的,按照補充耕地驗收有關要求同步開展補充耕地驗收。
《通知》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推動建立統一、公開的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騰退指標庫和交易平臺;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復墾修復的組織實施和全過程監管;有關支撐單位要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8.加大鋰礦區塊出讓力度,促進鋰資源勘探開發
10月,自然資源部積極推進鋰礦區塊出讓,加大鋰礦源頭供應,滿足市場需求。目前,新疆、四川、江西、云南等省份的近20個鋰礦區塊正在積極開展出讓前期的相關準備工作,后續將通過找礦靶區評價、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等多種渠道,不斷擴充區塊來源,納入出讓計劃。
近年來,自然資源部在礦產資源管理中對鋰礦給予高度重視,在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將其納入戰略性礦產。2019年,將鋰礦上收為部一級管理的14個礦種之一,由自然資源部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2023年以來,自然資源部就鼓勵礦業投資、繁榮礦業市場不斷加大政策供給,全力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針對交易規則、出讓收益、勘查開采登記等環節出臺一系列礦政管理新政,對包括鋰礦在內的礦產開發采取多項正向激勵措施,有助于提振礦業投資者的信心,進一步促進礦業市場的繁榮與可持續發展。
9.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部分煤礦獲政策支持
12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就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將有效完善我國煤炭儲備體系。
按照《征求意見稿》,產能儲備煤礦將獲得3方面支持:
第一給予產能置換政策優惠。對產能儲備煤礦,新建煤礦按設計產能20%、25%、30%建設儲備產能的,其新增產能(含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的60%、80%、100%免予實施產能置換。已審核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礦),其產能置換指標總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標不再進行折算。
第二優化調整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產能儲備煤礦要嚴格按照已批復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辦理核準相關手續。當資源儲量、開采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在符合服務年限要求的前提下,設計產能可在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基礎上浮動1~3個設計級差,最大增幅原則上應低于規劃建設規模的30%,且不出現環環評〔2020〕63號文件規定的規劃重大調整情形。上述優化調整屬煤炭礦區總體規劃非重大調整情形,可編制局部調整方案報原規劃審批機關同意。
第三實施煤炭新增產能指標單列。對產能儲備煤礦,儲備產能規模不占用國家煤炭發展規劃確定的所在省區新增產能指標。
10.探索綠色礦山企業用地、用礦等支持政策
自然資源部在公布的《關于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00429號提案答復的函》中提到,自然資源部將全面穩步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探索綠色礦山企業用地、用礦等支持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支持與約束政策措施,有效調動地方政府和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的積極性。
自然資源部目前已起草完成《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擬將綠色礦山建設從示范引領轉為全面推進,對各類礦山精準分類施策,新建礦山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創建要求及違約責任,生產礦山加快升級改造,科學設定建設目標,力爭到2030年實現全部持證在產的大、中型礦山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
自然資源部將探索綠色礦山企業用地、用礦等支持政策,會同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綠色礦山建設支持與約束政策、資金保障措施等,有效調動地方政府和礦山企業建設積極性。同時研究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到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切實推動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來源:礦業界